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安徽省国资委进一步厉行节约习惯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参照《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差旅费用和通信费用管理办法》(淮能控股〔2024〕123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的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离开淮南市(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差旅费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坚持保障必需。出差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差旅出行,切实保障公务活动有效开展。
(二)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严格履行学校关于长途出差审批程序,即根据会务通知或出差报告:各单位(部门)教职工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作为借款依据并作为报销单附件,否则不予报销。审批时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
严格控制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文件通知。
对各类学会、协会及其他组织安排的会议和培训,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无关的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经本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性到淮南市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可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以及城际大巴等其他交通工具,不得乘坐出租车。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超标准、超范围费用自理。
乘坐火车自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同席卧铺。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确因处理紧急公务(抢险救灾、安全生产事故、临时参加重要会议等突发事件,下同)等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须说明事由,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订(购)票手续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退票手续费、小件寄存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行李托运费、行程单邮寄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差旅住宿费
第八条 差旅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国内差旅住宿费报销标准具体见附件1。
表1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学校党政正职 |
学校党政副职及校长助理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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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 |
460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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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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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750 |
65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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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其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
500 |
45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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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其他地区 |
460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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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旺季期间,差旅住宿费标准在原有档次基础上上浮20%。
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确因处理紧急公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且统一安排住宿地点、出差目的地举办大型活动导致住宿价格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住宿标准的,须说明事由、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性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60元/人·天,不予报销工作餐费用。
第十条 在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需附招待事由,招待对象明细,分管校领导审批,校主要领导审批后的招待发票予以报销。
凡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报销时扣减当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期间,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交通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40元/人·天。
自带公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补助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承担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承办单位不承担食宿费用的,视同公务出差,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经批准到外地学习(不含党校、学历教育等脱产学习)、培训或借调工作期间: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未统一安排的,按住宿标准报销;住宿15天以上的,按同级别住宿标准的50%报销。
(二)往返交通费限报1次或每学期限报1次(一来一往计1次),学习、培训或借调期间不发放交通补助。
(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未统一安排的,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照60元/人·天补助,15天以上的按照30元/人·天补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在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经批准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住院和陪护人员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安徽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疗休养费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疗休养单位开具票据,统一结算,不再报销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住勤补助费)。
第十八条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到人事部领取探亲假条,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必须的交通费(途中签证转车可报销1天住宿费)。探亲期间除上述费用外不得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学生竞赛、实习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组织外出参加各类大赛的学生,如果举办方不提供免费食宿,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费。学生的伙食补助费,由二级学院提供学生的名单及收款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经学生部审核后以学生资助名义发放。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淮南市参加会议、短训班及联系工作等,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常规路线和规定天数出差,绕道和超期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安徽省国资委进一步厉行节约习惯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淮职政〔2018〕17 号《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撰稿:徐茹 审核:王新亮 发布:岳亮亮